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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嚴正駁斥「勿找家醫科醫師開設之醫美診所」之不正確報導及論點
 
針對【蘋果踢爆6】網路版(出版時間:2019/01/01 08:00)報導愛美又能兼差賺錢 亂學整容小心觸法,內容引述某中華民國美容法律協會秘書長張媚湘建議醫美應找真正具有整型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資格的診所,而非耳鼻喉科或家醫科等醫師所開設醫美診所,否則為了變美,反而弄巧成拙一節,上揭錯誤不實報導內容,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嚴正澄清說明如下:
 
一、美容醫學為家庭醫學專科之延伸:不論各種衛福部部定專科,在訓練過程皆以治療病症優先,以前並沒有專設為美容醫學的專科;因應時代需求,家庭醫學科是全科醫師,其訓練課程包含美容醫學訓練,並已納入衛生福利部107年公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所以,台灣的美容醫學醫師養成的過程是非常嚴謹的,必須具備專科醫師資格後才能從事美容醫學,無論是整形外科、皮膚科、耳鼻喉科及家醫科等均是部定學科。其間,整形外科在醫院主要是做燒燙傷、皮瓣轉移,傷口清創、接手指接血管等,皮膚科在醫院裏主要治療皮膚病,各科醫師皆須先取得各自專科後才開始學習美容外科的各式手術;任一部定科別的專科醫師從事美容醫學的資歷皆屬於專科延伸的訓練
 
二、正規的美容醫學醫師訓練優良必須先有各個專科醫師的基礎下,進一步依相關規定訓練後,因此,在如此訓練基礎下,家醫科醫師依衞福部規定可以執行各種雷射光電、針劑注射等微整形外,亦可施行脂肪抽取量未達一千五百毫升抽脂等美容醫學手術 (https://www.mohw.gov.tw/cp-16-42855-1.html);故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行美容醫學處置品質與規範殆無疑義。
 
三、報導之結論建議「不要去家醫科醫師開設的醫美診所」,因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9月7日公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又稱之為特管辦法),該辦法已正面表列家醫科可施行特管手術,故上述報導實與現行法規牴觸,為避免誤導視聽,本會已向該報提出嚴正抗議,請立即更正相關報導,務請勿再訛傳不確實的資訊。文中特別提及勿找家醫科醫師及耳鼻喉科醫師所開設之醫美診所,於實情不合也於法不符,且內容偏頗、恐有誤導民眾之嫌,本學會除深表遺憾外,並對報導不實提出嚴正抗議。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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